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内职院发[2007]178号)和《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内职院发[2009]164号)文件进行修订,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别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我院困难学生为根据《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内江职院发[2009]163号)文件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其指标由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在院生基数核定。具体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指标及标准按当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执行。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审核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一)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填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初评。各班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本班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初评,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各系评审。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班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初评结果予以审核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以书面方式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系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经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请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无异议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五)师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对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报,按照程序做出调整或更正。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或打入学生提供的银行卡内。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本评审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内职院发[2009]164号)同时废止。